委託單的種類:
(一) 價格方面的委託
|
市價單 |
限價單 |
停損單 |
停損限價單 |
觸價單 |
買進 |
= |
小於 |
大於 |
大於 |
小於 |
賣出 |
= |
大於 |
小於 |
小於 |
大於 |
委託單的價格設定方式有五種:
1. 市價委託:市場上最佳的價格來進行交易
2. 限價委託:事先設定買進或賣出價格,再委託期貨經紀商下單
3. 停損委託:事先設定停損價,當市價達到委託人指定之價位時,此委託單立刻變成「市價單」
4. 停損限價委託:市價觸及所設定的停損價時,委託單輚變為「限價單」
5. 觸及市價委託:當市價觸及所設定的價格時,委託單轉變為「市價單」
(二)時效方面的諉託\
1. 當日有效委託
2. 取消前有效委託
3. 開盤市價委託:指在開盤時段以市價成交,不一定為開盤價成交
4. 收盤市價委託:指在收盤時段以市價成交,不定一為收盤價成交
5. 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:一定要全部成交,
6. 立即成交否則取消:允許部分成交,
(三) 委託的取消或取代
1. 取消委託 :只要尚未回報成交,均可行使取消委託
2. 代換委託 : 只能更改原先委託之價位、數量和月份,不能更改買賣
之商品和買賣方向。
3. 二擇一委託:投資者同時設立兩種價或交易方式,只要其中一種成交另
一種自動取消。
期貨交易損益計算 :
不考慮交易成本下 :
期貨交易損益= (賣價-買價)* 契約規模大小*口數
股價指數期貨
期貨交易損益= (賣價-買價)* 契約乘數*口數
老王以5,000點賣出1口台指期貨,台指期貨指數為200,三天後老王以4,500點將台指期貨買進平倉,
交易損益=(賣出5,000-買入4,500)X指數200=100,000
買賣期貨的交易成本包括期貨交易手續及期貨交易稅
期貨交易手續費:
期貨經紀商依對客戶提供服務的多寡、交易性質及客戶交易量的大小,而收取 不同額度之手續費。
期貨交易稅:
1. 股價類的期貨契約:0.1%0~0.6%0
2. 利率類的期貨契約:百萬分之0.125~百萬分之2.5
3. 選擇權契約或期貨選擇權契約:1%0~6%0
4. 其他期貨交易契約:百萬分之0.125~千分之6
保証金和逐日結算制度:
保證金:為了確保期貨的買賣雙方能夠履行期貨契約,因此在交易成立後買賣雙方必須繳交一定金額之保證金,作為未來履行交割義務的保證。
可分為原始保證金、維持保證金、變動保證金。
1. 原始保證金:投資人下單委託時應繳交的保證金。
2. 維持保證金:交易者的保證金在交易期間之最低額度,通常是原始保證金的70%~80%左右。
3. 變動保證金:期貨交易的雙方,對於所持有的期貨部位,每日按結算價格計算損益,如因虧損而導致保證金低於維持保證金時,須於一定時間內補足差額,此即為變動保證金。
老王以5,000點買進1口台指期貨,1口台指期貨的原始保證金為9萬元,維持保證金為7萬元。若台股期貨價格下跌至4,750點
老王的損失=(4,750-5,000)X200= -50,000
保證金餘額= 90,000 – 50,000= 40,000
保證金餘額 40,000< 維持保證金 700,000,
則需補繳50,000元
我國的期貨商品 :
(一)股價指數期貨 :
1. 股價指數契約價值100萬= 股價指數期貨價格5000點 * 契約乘數200元
2. 契約到期交割月份:自交易當月起連續二個月份,另加上3、6 、9、12
3. 月中 三個連續的季月。
4. 漲跌幅限制:每日最大漲跌幅度為前一個營業日結算價的上下7%。
5. 升降單位和最小跳動值:台股期貨升降單位為1 點,契約乘數為200元
6. 最後交易日:台股期貨最後交易日為各交割月份的三個星期三,最後交易日的次一營業日則為最後結算日及新契約的開始交易日。
7. 交割結算:採用現金交割的方式。
(二)利率期貨:可分為短期利率期貨和長期利率期貨
(三)黃金期貨:
選擇權:
是一種契約,買方在支付權利金之後,有權在未來某一特定期間內向買方依
契約載明的履約價格買進或賣出一定數量標的物。
選擇權與期貨之特性比較表
|
選擇權 |
期貨 |
(履約)價格 |
由交易所訂定 |
於市場依買賣結果決定 |
權利主體 |
買方 |
買賣雙方只有義務沒有權利 |
義務主體 |
賣方 |
買賣雙方皆有義務 |
保證金 |
賣方繳交 |
買賣雙方均須繳交 |
每日結算 |
針對賣方部位須進行每日結算 |
買賣雙方之部位均須作每日結算 |
契約數量 |
不同履約價格與到期月份組成眾多契約,且會根據標的資產價格之波動增加新的履約價格 |
僅有不同到期月份之分別 |
選擇權的種類:
(一) 依標的資產為現貨或期貨來區分
1. 現貨選擇權 : 以現貨為標的物。可分商品選擇權及金融選擇權
2. 期貨選擇權 : 以期貨為標的物。
(二) 依買方擁有的是買進或賣出的權利來區分
1. 買權:指選擇權之買方,於權利期間內,有權依契約內容之價格、數量買入一特定之標的物。
2. 賣權:指選擇權之買方,於權利期間內,有權依契約內容之價格、數量賣出一特定之標的物。
(三) 依履約時點不同區分:
1. 歐式選擇權 : 在履約到期日時才可行使權利
2. 美式選擇權 : 在履約到期日前任何時間都可行使權利。
(四) 依履約價相對於標的物價格區分
1. 價內選擇權:選擇權的買方行使契約可穫利之選擇權稱之。意指當在買權時,標的物市價大於履約價格
2. 價外選擇權:選擇權的買方行使契約會造成損失之選擇權稱之。意指當在買權時,標的物市價小於履約價格
3. 價平選擇權:選擇權的買方不論是否行使契約時,都不會產生利得或損失。
條件 |
買權 |
賣權 |
價內 |
標的物的價格>履約價 |
標的物的價格<履約價 |
價平 |
標的物的價格=履約價 |
標的物的價格=履約價 |
價外 |
標的物的價格<履約價 |
標的物的價格>履約價 |
選擇權的價格 :
權利金:選擇權的權利金,就是選擇權的價格,由選擇權的買方支付予賣方
選擇權權利金=內含價值+時間價值
選擇權的權利金和保證金
內含價值:買方馬上履約可以得到的利潤。
就買權而言,買權的內含價值寫成max(0, S為標的物-K為履約價)
價內買權內含價值為S-K>0,價平及價外買權的內含價值為0 。
賣權而言,內含價值寫成max (0,K-S)。價內賣權內含價值為K-S>0。
時間價值是指選擇權在到期前可能變成價內的期望值。(權利金-內含價值)
時間價值會隨著時間經過而下降,到了選擇期當天,時間價值等於0
。當履約價為價外時或價平時,內涵價值為0。
當履約價為價內,買權與賣權的計算方式不同
*買權:內涵價值=標的物目前市價—履約價格
*賣權:內涵價值=履約價—標的物目前市價
*時間價值=權利金 – 內涵價值
本篇文章引用自此: https://blog.xuite.net/vicky0928122/twblog/117613496-%E7%90%86%E8%B2%A1%E8%A6%8F%E5%8A%83%E8%88%87%E
留言列表